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修订草案曾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有专家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不允许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直接成为合伙人,应当允许其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但不宜成为普通合伙人。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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