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需要备案证书的锅炉,最新版《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已经对其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锅炉种类、使用领域、功率、额定蒸发量等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哪些锅炉需要备案证书。
根据《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需要备案证书的锅炉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类:蒸汽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热水压力容器、有机热载体锅炉、有机热载体压力容器、有毒有害介质热载体锅炉、有毒有害介质热载体压力容器。
第二类:采用裂解等化学反应产生燃料气体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为产生动力、制造工艺产品等提供能量的锅炉,以及使用人造或天然气体、生物燃料等作为燃料的发生热能的锅炉以及燃气锅炉。
需要注意的是,划分锅炉种类的依据是其使用领域,不同的使用领域需要备案的锅炉种类也不同。
根据《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需要备案证书的锅炉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
第一类: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蒸汽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热水压力容器,以及在生产企业中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有机热载体压力容器、有毒有害介质热载体锅炉、有毒有害介质热载体压力容器。
第二类:在发电厂、化工、冶金、轻工、纺织、造纸、医药、食品等行业使用的各种锅炉(包括燃气锅炉),以及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发生热能的锅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很多锅炉都需要备案证书,但不是所有使用这些锅炉的场所都需要办理锅炉备案证书,详见《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第16条第4款的规定。
根据《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需要备案证书的锅炉还需要满足特定的功率和额定蒸发量条件:
第一类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0.1吨/h并且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或者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第二类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0.5吨/h,并且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或者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5MW。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以上规定的数值,但有毒有害介质热载体锅炉和有毒有害介质热载体压力容器,不论额定蒸发量大小,均需办理锅炉备案证书。
除了锅炉需要备案证书之外,根据《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一些压力容器也需要进行备案:
第一类:储罐、输送管道、石油化工反应器、气瓶、汽车气瓶、压力容器等。
第二类:甲醇、氨、烷、乙烯、丙烯等大于等于7个重要化工品的生产企业中使用的储罐、管道和反应器。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压力容器与锅炉备案证书的申请、核准、变更、延期、注销等均要按照不同的规定和程序来办理,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规定。
总结:
本文通过从锅炉种类、使用领域、功率和额定蒸发量、压力容器等四个方面来详细阐述了哪些锅炉需要备案证书,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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