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草案,若参与合并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并且参与合并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人民币8亿元,则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而2005年7月的一份草案对于需要申报的并购公司和参与并购经营者的销售额要求分别是30亿元和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