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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职能转变亟待立法

[HTML]社会团体职能转变亟待立法

本报北京7月14日电(记者延宏)在中国科协今天召开的“全国学会承接社会职能工作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呼吁:要加强立法工作。为社会团体接受政府转移职能创造良好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尽快改变我国社会团体立法工作落后于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学会等社会团体,在履行社会职能、承担政府转移职能中多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学会的法律地位,学会与政府、与挂靠单位、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比较混乱.缺乏法律规范。主要问题有:缺乏一部专门对社会团体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国家法律,对社会团体管理的原则规定散见于国家有关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之中;缺乏针对社会团体非营利、公益性等特性规范其发展的内容;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地方法规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在具体的量度标准上有很大的伸缩性,具体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各人民团体中,除工会由国家专门制定过《工会法》外,其余均未制定专门的法律。

与会专家认为,社团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关键,是通过立法来规定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同时也明确社会团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因此,要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团体有序、有效地转移,创造有利于社会团体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为社团发展提供法律支撑,是战略性和根本性的措施。

学会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社会团体的必然要求。目前发达国家政府向社会团体转移职能已成为普遍现象。同时,实现政府职能向社会团体转移是一个长期、渐进和艰巨的过程。为了积极、稳妥、有序进行.专家还建议:在我国科技评价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科技团体作用;推动科技团体进一步成为社会设立科技奖励的主体;赋予科技团体作为科技人才社会化评价主要力量的职能;尽快启动制定我国加入工程师国际互认体系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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