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府采购向专利产品倾斜
“政府采贿部门要发挥政府政策功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这是2005年底湖北省政府在《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做出的规定。
湖北省政府在《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进一步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高新区外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市、县分享的收入分别由市、县安排专项资金。
降低注册门槛,简化科技企业审批手续。放开科技型企业的准入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到3万元.一次出资有困难的,其注册资本可分为三年实缴到位,首次出资不低于3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可占到注册资本的50%。除国家规定的企业注册登记条件以外,各部门不得针对科技型企业设定前置审批条件。
鼓励企业利用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占领市场份额。对实施产业化的高新技术发明专利项目,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
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不断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技术企业集团。税务部门对新办的中小科技型生产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企业要不低于3%,高新技术企业要不低于5%。从“十一五”开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达到1亿元的规模。重点扶持处于成长阶段的创新意识强、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管理机制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据湖北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李涛介绍,湖北省将把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作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突破口,把形成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作为未来科技发展的重要目标。湖北省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一是要形成企业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框架,在科技计划中应充分体现企业的主体地位;二是要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平台,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引导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同盟,真正建立起企业产学研相结合的体系;三是要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从政策、项目、资金、服务等方面实行倾斜;四是要增强企业吸纳转化成果,开展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再创新的能力;五是要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企业创新的政策环境,尤其要加强科技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