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将实施
我国“十一五”期间节能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
据悉,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针对辽宁用能实际在一些领域实现了突破,在条款中对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划定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制定节能地方标准、规范节能市场、建立投资和评价考核体系等执行方面都作了符合辽宁实际和指导未来发展的规定。
比如: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者专题论证达不到国家、省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未通过合理用能评估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强制性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验收单位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和销售。对生产用能产品单位的用能产品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限额指标的,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生产、销售、进口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鼓励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申请用能产品节能认证;产品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的,享受国家及省的有关优惠政策。未经节能产品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标志,不得发布产品节能广告。
经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省级重点用能单位。
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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