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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2011年4月20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附1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xls 

附2 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xls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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