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煤电行业排放标准
煤电行业
新建机组
1.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30mg/m3;
2.氨逃逸浓度不高于2.5mg/m3(SCR)或8mg/m3(SNCR);
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排放浓度均不高于10mg/m3。
现有机组
1.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25、40mg/m3;
2.氨逃逸浓度不高于2.5mg/m3(SCR)或8mg/m3(SNCR);
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均不高于10mg/m3。
山西晋中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排放要求
新建燃煤供热锅炉